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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者把打人者打伤(人被打成重伤怎么赔偿)

2024-03-30 21:07:31 围观 : 755 次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非法妨害事由。这被称为非法妨碍的法定理由。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也称为犯罪排除理由。因此,一旦该行为被评价为正当防卫,犯罪成立最终将被排除。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对犯罪成立的排除阶段也不同。

正当防卫是对抗不公正行为的法律行为。它主张法律不能屈服于法律。正确运用正当防卫权,有利于震慑不法分子,促进社会诚信。准确识别合法防卫,有利于激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大胆实施违法行为。斗争。然而,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另一种合法利益而损害一种合法利益。刑法在保护正当防卫行为人的同时,也应当防止滥用正当防卫行为。以正当防卫为名的非法侵权行为也值得警惕。下面结合一个案例和我的看法。请阅读并提供指导。

被打者把打人者打伤(人被打成重伤怎么赔偿)

2020年1月17日23时00分左右,网约车司机吴某在南宁市江南区北海路一小区附近等待平台调度。此时,梁某酒后要求搭车,随后双方发生争执。

争执中,梁某对吴某拳打脚踢。愤怒的吴某利用汽车方向盘锁,多次击打梁某头部,致梁某造成急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脑部多处挫伤、裂伤,左侧肱骨外髁骨折。

事发后,吴某主动报警。经法医鉴定,梁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吴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度。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正当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和防卫过当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规定了一般防卫和特别防卫。一般防卫的成立需要时间条件、客体条件和限制条件等,而特殊防卫除没有限制条件外,仍应满足一般防卫的所有其他条件。

一旦行为被评价为正当防卫,则要么在违法阶段阻止该行为的违法,要么最终排除该犯罪的成立。在一般防卫中,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则视为防卫过当。因此,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是该行为应当具有防卫性质。在此前提下,任何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都是过度防御。因此,过度防卫成立的前提还要求该行为必须具有防卫性质。

当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时,该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理论讨论的问题。当然,过度防御的问题是不能讨论的。这种行为与自卫理论无关,应该受到应有的处理。

据此,我们得出结论:判断一个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前提是该行为必须具有防卫性质,并且是防卫行为。

法院对本案的认定

为了防止滥用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号规定,“对于明显轻微的违法侵害,行为人在可查明情节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构成犯罪的方法”。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如果有人试图阻止某人,不应被视为防御行为。”

法院认为,梁某先打了吴某,但只是用了拳头,侵权程度相对有限。而且,案发现场有多个夜市摊位在营业,人流车辆较多。吴某面临违法犯罪。该违规行为并不紧急或严重,完全可以识别。

但吴某利用汽车方向盘锁多次撞击梁某头部等人体重要部位,最终导致梁某受二级重伤。吴某的行为超出了辩护人的意图和意志。目的不再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是造成伤害。报复伤害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归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这已经是投降了,他的刑罚也减轻了。梁某首先挑衅案情,并殴打了吴某。他有错。酌情对吴某从轻处罚,吴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辩方的观点

辩方认为,对于网约车,司机只能等待平台派车。本案中,司机吴某在等待平台派车时,喝醉酒的梁某想打车却遭到拒绝。吴也发生了争执。争执中,是梁先打了吴。无论如何,梁某此时的行为应该被评价为暴力行为,尽管梁某只是对吴某拳打脚踢。行为虽然轻微,但面对梁某此时的暴力行为,吴某不能坐视梁某殴打自己,或者能躲就躲,或者要求吴某报警制止梁某的殴打。

正当防卫是对抗不公正的法律行为,法律不能向法律低头。这才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此时,吴本可以对梁的袭击采取正当防卫,尽可能躲藏或报警。合法辩护不需要它。此时,针对梁某的殴打,吴某无论是否使用工具,都为梁某的行为进行了辩护。如果造成梁某轻伤或者造成下列后果的,应当认定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对梁某造成严重伤害,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对梁某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过度防御并不是犯罪。法院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吴某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等,认定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本案中,吴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方有重大过错,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性质,综合考虑了其他法定和酌定从宽量刑情节。法院的判决过于严厉。

结论:本案事实并不复杂,但从行为是否属于防卫性质以及量刑来看,本案似乎并不简单。是一个经典案例,可以给大家提供学习参考。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涉及吴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这一根本问题。你支持法庭的观点还是辩方的观点?请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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