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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为初审程序和终审程序;
3、一审调解书是终审的,不得上诉;
4.一般裁决为一审终局裁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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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额索赔诉讼;
6、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九条第项规定,婚姻效力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终审。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某民事诉讼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张三单独审理。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由李四、王五、赵某六人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二审合议庭认为,原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错误,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地方法院以张三为审判员再审此案并作出判决。当事人再次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仍由李四、王五、赵六组成合议庭,认为本案程序仍然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您分析一下法院在本案中的做法?
某地方法院在审理张三独任法官的案件时出现错误。。
首先,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其次,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应当单独组成合议庭,即原独任法官张三回避
当事人不服新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由法官李四、王五、赵六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本案,是正确的。
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再次上诉的,原二审合议庭不需要回避。。
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决定是错误的。
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不予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