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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原始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签订原始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

2024-05-02 12:38:15 围观 : 432 次

2018年5月3日,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向张某签署了《承诺书》号协议,承诺A公司2018年全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2018年全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2019年不低于6000万元。8000万元人民币。若未达到承诺的最低金额,A公司愿意以现金支付张先生年化收入的10%,认购价为每股11.9元。2018年5月4日,张某向A公司指定账户转账11.9万元。2018年5月13日,A公司与A公司副董事长王某、张某于5月22日签署《A公司股权转让及委托持股协议》,2018年,A公司向张某出具《股东身份确认函》,确认张某持有A公司10,000股,该股份由王某代为持有。

签订原始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签订原始股权转让协议的条件)

协议签订后,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张某支付年化收益,也没有按预期成功上市。张某要求返还投资,但A公司、王某均未履行义务。

一审判决:

本案不适合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裁定驳回原告诉讼,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王某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裁定:

本案涉嫌经济犯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谢文律师代理本案。经调查判断,该公司此前曾涉及多起类似案件,且全部判决均以民事纠纷为依据。本所律师认为,本案虽然有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但根据对双方协议及交易的分析,被告却转变策略,巧立名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国家秩序。金融秩序。这从资金流向就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挪用、转移资金及其他非法财物的目的。涉案金额巨大,涉嫌经济犯罪。因此,我的律师在作为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希望法院能够重新认识案件的性质,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律师与法庭的多次沟通,法庭内部也进行了多次讨论和请示。最终,这个案例得到了不同的答案。

一、本案股权转让合同为何无效?

A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类别。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股权归属纠纷、履行如实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是证券业监管的基本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是证券交易行业的基本共识。证券交易市场公共秩序应当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禁止存在委托股权持有的情况。此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作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证监会直属机构,负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运营管理。如果公众公司真实股东的股权归属不清晰,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回避等其他监管措施必然会失效,从而损害基本交易秩序和利益。证券市场的基本交易安全。秩序必然损害不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据此,《股权转让协议》符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这是原法院判决《民法典》无效、返还原告投资、补偿原告利息损失的法律依据。

2、A公司、王某为何涉嫌经济犯罪?

A公司、王某采取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设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款,或者以投资、集资等名义吸收公款,但不以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和股息。而是以支付一定金额利息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性和犯罪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同。

本案中,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张某签订了一份金额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承诺A公司每年净利润高达数千万元。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最低限额,他们愿意向张先生支付年利润10%的现金。收入。他还承诺,A公司很快就会上市,上市后张某购买的原始股票的利润将会激增。随后,A公司副董事长王某要求张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以便办理新三板证券账户开户、股权确认事项及相关材料签署等事宜。于是,张某信以为真,签署了委托书。几天后,A公司人员打电话说,小股东需要确认权利,以便集中使用。他们要求张下载软件并按照他们的指示进行操作,但他们从未说过将股权改为B.Partnership。A公司一名员工欺骗张某称,下载并注册该软件后,可以查看自己的股份。他还声称,这是股权登记制度,登记是必要的程序。张某注册后,仍然没有看到自己的股权信息。该公司表示,由于尚未在A股市场上市,且由于是新三板股权,张先生没有新三板账户,所以暂时只有董事长王先生持有代表他的股份,可以查看。到达。后来,张某始终没有盈利,并要求退款。经协商,王某口头同意返还投资款,但张某已无法联系A公司及王某相关人员。

庭审中,从A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可以看出,B合伙企业的注册时间为2020年6月18日,此时距离A公司承诺返还张某投资已经一年了。张有兴趣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公司不知道。另外,从证据《承诺书》中还可以看出,合伙企业B所持股份的登记日为2022年8月10日。此时,张某已经提起诉讼,即使合伙企业B持有该股份,张某也已提起诉讼。仍不能改变代持股份的性质,但仍违反第《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条规定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代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匿名。最后,从张某在B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来看,认缴出资额只有5万元。其他投资者,比如张,莫名其妙地成为了其他多家公司的股东。显然,A公司、王某想借空壳公司的名义,掩盖其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的非法目的。

从以往已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情况来看,所有案件均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告终。因此,如果将投资者资金全部按民事纠纷处理,A公司、王某可以名正言顺地转移、侵占投资者资金。但民事判决并没有让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只是判决王某独自承担财产返还和利息损失,王某顶多会被列入黑名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公司仍可以照常操作。他们非法吸收的公共资金,可以通过民事判决程序,以很小的代价将数亿资金变成自己的财产,而无需偿还。这样,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最终只会成为判断成功的一个因素。只是数字。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行为,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均视为:010:刑法中有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未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或者采用合法经营方式吸收资金的;

通过互联网、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公开宣传;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偿还本息或者支付回报;

吸收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社会对象的资金。

A公司、王某的行为不具备发行股票的真实内容。事实上,他们通过虚假股权转让方式非法吸收资金。该系列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投资者缴纳的大量资金去向不明。他们的行为已涉嫌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从重刑法处罚。

3、已经生效的民事纠纷案件与后续刑事案件的冲突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那么,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是否有误呢?是否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撤销先前的民事判决?笔者认为无需撤销理由,理由如下:

首先,只有当个别案件的违法行为数量慢慢增加时,才能揭示整体的犯罪意图。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常常在民事诈骗和刑事犯罪之间穿梭。民事法官在早期审判中看不到全局。

其次,就个案而言,《刑法》民事判决无效宣告不存在错误。返还财产和损失的判决与刑事犯罪认定后被告人承担赔偿义务的判决是一致的。以往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刑事案件不需要追缴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和取证。被告人退还赔偿金可以视为量刑情节;

第三,在早期民事纠纷中,不少投资者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民事调解或执行和解,并获得了投资资金。如果涉及此类民事案件全部被驳回,对于已经收到投资资金的投资者来说将是不公平的。对于投资者来说,既不会主动申请再审,也不会被动配合。对于被告来说,他们不希望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撤销,最终导致再审出现法院如意算盘的尴尬境地;

第四,已经生效但未到位的判决的最终执行结果,体现了被告人转移、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和恶意,是构成刑事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与外界签订经济合同,将部分或者全部取得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的。构成犯罪的,依法不予处罚。单位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对行为人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解释了刑事判决和民事侵权判决可以并存;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股权转让协议》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因此,民事判决、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的,可以裁定终止执行。民事判决终止执行后,对刑事案件的执行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执行退还赔偿金可以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故民事判决不得撤销。

第七,民事判决所指的债务已纳入刑事判决的财产部分,支付问题应集中在赔偿程序中。如果被告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民事判决的第一封信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每个债权人都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过程来申请按比例分配债权。

通过今天的案例,投资者应该对打着“原始股”、“上市后大收益”等口号的投资骗局有清醒的认识。这类投资理财项目大多是陷阱,对于那些“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要特别警惕。投资者往往“闻而不见”。你只能听到高额回报和虚幻的承诺,却看不到协议中的无效条款和法律风险。到头来,你只能是悲惨。以本案中的众多投资者为例。即使签订了合同并出具了股东确认函,也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即使他们承诺10%的高年回报,也变成了银行利息;即使打赢了官司,即使提起诉讼,本金也无法支付;即使对方被判刑,投入的钱也一去不复返了。股权转让很吸引人,但投资赚钱却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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