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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2024-05-11 15:47:33 围观 : 850 次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这是双方聚在一起处理劳动关系的常用方式。这也是鼓励双方处理劳动关系的首选方案之一。伤到和谐,风险就小了。实践中,关于协商解除的争议经常存在。笔者在此尝试总结一二,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律规定

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

2.实践中常见问题

(1)我是否需要支付N+1来协商终止?

答:不一定

协商解除主要依靠双方协商。一方提出需求,无论该需求是N+X标准还是小于N标准。只要对方同意,就说明谈判成功。无论数额大小,都会被视为当事人对其权利处分的体现,法律都会遵守双方的处分权。

用人单位单方协商解除法定赔偿,对方不同意是否可以强制解除?

答案:没有

工人们不同意,说明协商解约不成功。用人单位后续解除劳动关系,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不得随意扩大终止理由,不得以此为由强行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将涉嫌非法解约,需承担不良后果并支付2N非法解约赔偿金。支付工资或恢复劳动关系;

谈判终止后我可以后悔吗?

答: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后悔的。除非一方当事人在签订解除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利用他人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误会,违背真实意愿签署解除协议,否则他可能会后悔。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协商终止协议后我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吗?

答:一般来说是可以的,除非当地政策另有规定。

据了解,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之一是员工因非本人原因辞职。这里的协商解约是原因之一,并不是他自己的原因。以前办理过的案件,员工基本可以据此领取失业救济金;

协商解除协议是否一定有效?

答: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除非对方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因重大误会而签订的或者是公平的。

实践中,我们确实遇到过协商解除协议签订完毕后,员工因金额差异过大而后悔,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况。结果维持原判。这也要求雇主和工人在谈判时要注意尺度。当然,这并不一定会导致取消。毕竟谈判取消的目的是为了考虑双方的利益,在金额上肯定会做出一定的让步。但如果让步过大,对方事后后悔,则支持的话,协商解除协议将被撤销。当然,这也受到一定环境背景的影响。例如,疫情期间,如果劳动者与单位签订了协商解除协议,然后要求取消,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一般较低。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最终协商解除的金额是否可以低于法定标准?

答:原则上双方可以协商一致。

不过,建议雇主除非有合理理由,否则不应将其定得太低。否则,劳动者事后后悔并要求撤销,会增加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并可能承担不良后果。例如上面第5点。

如何签订协商解除协议?

答: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协商解除的内容达成全面、详细的书面协议,避免后续因其他纠纷而提起仲裁诉讼。该协议的名称可以称为“协商解散协议”。补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建立和终止时、社会保障公积金缴纳义务、工资、加班工资、佣金、年终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并强调,双方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这是双方真实的意愿表达,所有劳资纠纷和复杂情况将立即协商解决。最后,办理工人的交接、离职手续。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女员工后来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会后悔吗?

答:一般情况下,工人的悔罪不会得到支持。

原因已经详细说明了。虽然怀孕的事实状态可能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但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第三期女职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您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充分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承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不支持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第三期职工,但并不限制双方通过协商解除的方式解决劳动合同问题。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事实层面,笔者也认为,员工此时提出的反悔请求无理且违法,不应当支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自动生效?

答:在职工职业病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双方劳动关系当然不能终止;

法律分析:如果双方协商解除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是否放弃职业病检查权利,且后续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也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一般会被视为无效。这也进一步强调了第七个问题的重要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必须明确约定,避免后续纠纷;用人单位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下班进行健康检查是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自动免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应当遵守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本规定不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岗前、在岗、离岗安排。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离岗前应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为员工出具辞职证明?

答案:必填

两个文件在实践中具有不同的作用。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在劳动合同期内为劳动者履行了各项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也需要持辞职证明到下一个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将协商好的终止协议交给下一个雇主总是不可能的。嗯,也许下一个人看到后会有顾虑。朋友们,请小心。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主动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中提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号文件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考虑到有时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已经积累了失业资金,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应当对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进行一定的限制。”

例如,重庆一案认为,员工于2019年3月4日提出辞职申请,员工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下令进行危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员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且用人单位同意于2019年3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不符合经济补偿条件。——(2019)渝0110闽初5166号

例如,山西太原一案认为:因第《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条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因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责任。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17)金01民中2633号

又如四川绵阳一案,该案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者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申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2013)友民初字2700号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有可能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劳动关系客观上已经解除,且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对解除方式不一致的,仲裁员可以认定为协商解除,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认为:用人单位因业务需要,拆除了劳动者工作的顺义区新世界百货,并为劳动者安排了新的工作地点。因该员工未按照通知函要求到新地点上班,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必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而工作地点的调整确实会影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工作地点的调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本次解除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不是劳动者主动辞职。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2021)京03闽中号

又如,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用人单位声称员工主动辞职,并向员工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与员工谈话录音、罚款等补充证据。证明给我看。但上述证据均不能充分证明该员工所称其是主动辞职的。对于离职原因,该员工声称用人单位口头解雇了他,但他未能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各自辞职的原因。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实际上已解除但原因不明,一审法院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补偿金。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提供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2021)京02闽中9915号

三、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可见,虽然协商解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但仍然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和好分手的最佳方式。笔者还建议,如果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要让员工“毕业”,应优先考虑协商解除的方式,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使双方能够和好、分道扬镳。与其绞尽脑汁地找工人的过错,试图单方面解除合同,甚至刻意逼迫工人退休,否则会得不偿失。做一个热情的雇主。

好啦,鉴于时间和空间有限,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各地的劳动争议情况不同,必然存在不足。请纠正我!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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