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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3年5月,陈某与浙江省永康市xx镇xx村委会签订合同号《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河滩土地。之后,陈某未经批准直接使用了该地块上的土地。城里建了一家工厂,经营塑料制品。
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门发现了陈某的行为,并向陈某发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内容包括:一、责令塑料制品厂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工厂及其他设施,并处12万元罚款。
接到决定一周后,陈某缴纳罚款12万元。同时,他还支付了8万元的没收厂房的没收价款。此后,陈继续利用工厂经营生意。直到2018年3月,镇政府突然再次向陈某发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元。陈得知,原来,涉案土地即将被征收,镇政府按照规定对被征收区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陈某认为,自己2006年已经缴纳了罚款,工厂是合法的,因此对镇政府的拆迁通知置之不理。然而一周后,镇政府组织人员拆除了陈某的工厂。陈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厂房损失80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10万元。
庭后,镇政府辩称,国土资源部门对陈某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行为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的赔偿,但陈某并未返还土地,也没有拆除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镇政府有权拆除违法建筑,因此强制拆除是合法的。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1、所涉强拆行为是否合法?2、陈某的赔偿请求能否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书面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公告违法拆除建筑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物内的财物必须清点登记,妥善保存,并通知当事人领取。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实施强拆,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强拆应认定为违法行为。
关于焦点二:首先,国土资源局对陈某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的处罚。陈某虽然缴纳了罚款并没收了价款,但其事后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此不能确定涉案建筑已合法化,因此法院不会支持陈某要求赔偿80万元的请求。厂房损失。
但陈某此前已为涉案建筑缴纳了没收价款8万元。强拆前镇政府没有妥善处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镇政府应赔偿陈某已缴纳的没收货款中的8万元损失,以及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6%,自2006年12月起至实际履行付款之日止。
至于室内物品的损失,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赔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证据。被告因被告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镇政府在强拆过程中没有对室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陈某难以举证。因此,镇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原损失为5万元。
三、法院判决
1、确认镇政府强拆违法;
2、责令镇政府赔偿陈某8万元及利息损失;
3、责令镇政府赔偿陈某厂内物品损失5万元。
四、律师总结
工厂因违法占地等原因被有关行政部门罚款后,需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确保工厂合法,在征地过程中能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