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网
昨天开庭的一案是北京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号副本。由于我们是该仲裁案的代理人,且对案件情况比较熟悉,被申请人再次委托我们代理撤销案件。仲裁案件。
北京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的理由是:1、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的;3、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影响公正裁决的。
当我们收到北京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书》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时,法官明确表示:我们只审查程序问题,不审查裁决是否正确。
当我们拿到北京公司的《申请书》后,我们发现可以辩护的案件很少。我们必须查阅仲裁委员会的案卷才能做出回应,因为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程序是否合规,都是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仲裁委员会必须证明其仲裁庭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和第《仲裁规则》条的规定,并且仲裁程序不违反第《仲裁法》条和第《仲裁规则》条的规定。
我们向法院调取仲裁案卷后,复制了案卷中的部分材料,包括仲裁委员会向北京公司发出的仲裁员选任通知书《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以及相关文件北京公司签字,并再次复印了两次庭审笔录。
根据庭审笔录,北京公司对仲裁庭的组成无异议,对仲裁庭驳回本案也无异议。
因此,笔者认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由仲裁委员会提出答辩。作为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我们不知道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合法。符合《仲裁反申请书》。
我们再看一下《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或者作出错误裁决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我认为第《仲裁规则》58条的六项规定中,项应由仲裁委员会答辩,项应由当事人答辩。
但现在所有取消仲裁的案件中,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都没有出庭,全部留给当事人自行辩护。你觉得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