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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处理:起诉:
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货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货值2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种子、亲鱼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50公斤以上、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200公斤以上的;价值2000元以上;
在禁止捕捞区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的;
在休渔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的;
在公海捕捞作业中使用禁用渔具,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海域、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情节严重”:
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水生动物种子、亲鱼2000公斤以上的;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获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万元以上的;
在禁止捕捞区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的;
在休渔期间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者方法进行捕捞的;
在公海捕捞作业中使用禁用渔具,造成严重影响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