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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是朋友。B想要偿还银行信用贷款,但不知道如何使用手机APP还款,所以请A帮忙。A在收款人栏中偷偷输入自己的账号冒充银行贷款还款账号,然后要求B输入转账密码或进行人脸识别完成转账。就这样,A非法获取了B的资金近70万元。
1、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2、判令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经济损失70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区分犯罪与非犯罪、此罪与彼罪。要做到准确定性,需要两个步骤:一是掌握案件的重要情节;二是掌握案件的重要情节。二是把握犯罪本质和具体犯罪特征。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并考虑该行为与具体犯罪的一致性,来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中,A的行为明显侵犯了B的财产权。按照常人常理,可以判断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无疑。但对于A某的行为究竟属于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一定争议。根据上述认定方法,一方面归纳区分两种犯罪的要点,另一方面提取具体案件的重要情节,来回比较,确定其性质。
第一步,总结并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盗窃罪是指利用秘密盗窃的手段,剥夺原占有人对财产的控制和占有,从而使自己或者第三人控制对财产的占有的行为。
诈骗罪是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原占有人产生误解,从而自愿处分财产、转移占有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就占有的转移而言,前者违背原占有人的意愿,而后者是原占有人自愿处分。虽然这种自愿是由于欺骗造成的,是无效的,但这却是另一个范畴的问题。诈骗罪的特点是犯罪时原所有人的主观状态是自愿的。
第二步,提炼总结与本案定罪相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有两个重要情节影响定罪。其中一个情节是,A某在操作手机APP时,在收款人一栏偷偷输入了自己的账号,冒充银行贷款还款账号;另一种情节是,A受骗的B已经完成了前面的步骤,要求B输入转账密码或者进行面部识别,最终完成转账。
本案盗窃罪与诈骗罪之所以存在争议,是因为第一个情节是行为人甲秘密实施的,而第二个情节是被害人乙受骗后自愿实施的。这两个情节不符合B丧失占有财产与A实现非法占有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乍一看,既像盗窃罪,又像诈骗罪。
但本案不可能同时构成两种犯罪。这需要进一步区分。在犯罪过程中,哪些情节是主要关键,哪些情节是次要、辅助的。首先要根据主线、关键情节的性质来确定大局。案件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图首先出现,第二个图随后出现。两个情节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环环相扣、依次完成的。A偷偷输入自己的账号冒充银行还贷账号,然后进一步捏造事实欺骗B完成之前输入银行还贷账号等步骤,从而欺骗B主动输入转账密码或进行面部识别。进行转账。
从综合、整体上看,A某偷偷输入自己的账号,冒充银行还贷账号,是为后来捏造事实诈骗骗取钱财的准备行为,是一个伏笔和支撑。它不具有独立的含义,也不用于直接获取财产。B失去财产、A获得财产的关键点最终是通过虚构的欺骗直接完成的。因此,第一个情节不能孤立地与拿钱的结果联系起来,只能根据片面的间接因果关系来确定整个案件的性质。而是应该区分轻重缓急,以综合的直接因果关系来判定性质。
综上,本案构成诈骗罪,不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