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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女性财产继承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总体趋势是保护女性权益。明初,妇女没有明确的财产继承权,她们的财产常常被男子继承或夺走。直到明太祖朱元璋时期,女性的继承权才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据记载《明太祖实录》,明太祖即位后颁布了《天下法》。该法规定,父母去世后,妇女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但结婚后,继承权将转移给丈夫或者夫家。该规定虽然对妇女的继承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将她们的权益置于男性之下。
明成祖朱棣统治时期,妇女的继承权得到进一步保障。明成祖下令,凡是在靖难之役中阵亡的忠臣,不分性别,均可继承遗产。明成祖晚年还颁布法令,规定妇女死后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结婚后保留继承权。
明代中期,妇女的继承权得到了更加彻底的保障。明世宗时期颁布了《大明律》。这部法典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规定妇女可以继承父母、祖父母、丈夫、儿子、孙子、兄弟等近亲属的财产,婚前婚后可以保留继承权。明神宗时期还颁布了《大明时禁》,规定妇女可以成为家庭财产的掌管者。
总体而言,明代时期,妇女的继承权逐渐得到保障。特别是中后期,妇女的继承权得到更加彻底的保障,她们的权益逐渐得到承认和尊重。这一制度的建立,为中国古代妇女权利的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